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水產養殖走向新篇章
——漁電共生
2025.05.02

陳柏穎/臺灣海洋大學水產養殖學系博士候選人。

黃振庭/臺灣海洋大學水產養殖學系教授。

 

✤ 水產養殖是重要的糧食生產系統,臺灣曾是全球養殖大國,但產業起落多次,目前正面臨全球競爭和極端氣候的雙重威脅。

✤ 為推動再生能源發展並釋出土地資源,政府推動漁電共生政策,將設施化養殖與太陽能發電設備結合。

✤ 漁電共生的推動雖歷經反彈,目前已逐步完善。由於發展漁電共生需要巨額投資,也出現不同的合作模式。

 

水產養殖的發展歷史悠久,最早可追溯至春秋戰國范蠡所著《養魚經》。經千年發展,如今水產養殖已被全世界視為最重要的糧食生產系統,肩負起供應優質蛋白質的重任。全球正面臨氣候變遷,溫室氣體減量被視為國際共識,希望可以在 2050 年達成淨零碳排目標。而水產養殖產業也受到極端氣候威脅,如何使養殖漁業能夠永續發展,已成為全世界的重要研究議題。

 

臺灣水產養殖的發展

臺灣的養殖產業過去曾創下許多亮眼的成績,可謂獨步全球的養殖王國。1980 年代,臺灣草蝦產量占全世界產量的 45%,後來受疾病影響使產量快速下滑,往後再也未出現當年的盛況。1990 年代掀起鰻魚養殖風潮,產量達約 58,000 噸,約有 90%外銷日本,為臺灣賺入上百億外匯。但由於中、韓、日等國的技術提升、天然鰻苗資源量減少等因素,臺灣風光一時的鰻魚產業也因出口競爭力日漸衰退而沒落。

時至 2000 年代,臺灣成功建立石斑魚人工繁殖技術,使養殖產業再度躍升國際,2008 年產量達 45,000 噸,成為全球石斑魚養殖的主要供應國,占據全球石斑類養殖產量的五成。後來極端氣候重創產業,例如 2009 年八八風災、2016 年霸王級寒流等,同時亞洲其他國家養殖技術進步,又適逢中國貿易禁運、禁奢令等問題,讓石斑魚產業面臨萎縮的命運。雖然在歷經衰退期後,政府持續推動產業轉型,2012 年臺灣水產養殖產量達到 34.7 萬噸,然而 2017 年受天災影響,產量又下降到約 28 萬噸。

目前養殖漁業仍面臨外部的全球化競爭和極端氣候威脅,同時養殖產業內部也有產業結構僵化、土地零碎、市場彈性脆弱等問題,政府希望藉由設施化養殖改善與提高國際競爭力和抗災能力,並讓養殖產業朝向企業化和智慧化發展。

 

水產養殖轉型與能源轉型的結合

再生能源為近年全球最受矚目的發電方式,太陽能發電更是主要發展的項目之一。2023 年全球太陽能發電裝置容量超過 1,000 百萬瓩(GW)。為了因應國際發展趨勢和國內再生能源需求,臺灣政府規劃 2025 年再生能源發電量須達到整體供電量的 20%,太陽能發電設置容量須達到 20GW。

2017 年修訂的《電業法》推動電業市場自由化,使綠能發電可以多元化發展,讓一般民眾或企業可依照法規申請電業執照。然而,發展太陽能光電需要大規模的土地,臺灣的土地空間有限且破碎,不利於太陽能發電的推動。因此政府希望藉由多功能空間規劃(multiple functional land spaces),在有限土地上進行多功能使用,以增加土地利用效率。

設施化養殖被視為養殖產業升級的重要手段,根據《申請農業用地作農業設施容許使用審查辦法》(簡稱《農業設施容許辦法》)的定義,設施化養殖是指以人造設施,例如水泥池塘、地膜養殖等方式進行養殖生產。由於推動設施化養殖需要高昂成本,一般傳統養殖漁民難以承擔,必須仰賴政府或企業的加入才得以開發。當前臺灣的漁業養殖面積約 35,000 公頃,具有較多土地資源,適合進行多元空間規劃。

因此經濟部與農業部跨部會積極推動,以「養殖為主、綠能為輔、智慧加值」的漁電共生政策,是一種結合養殖漁業及再生能源設備的設施化養殖類型。同時政府進行《農業設施容許辦法》修法,讓農業設施與綠能發電設備結合,帶動農業朝向多元發展的經營模式。政府期望藉由政策推動吸引光電業者的資金,進行養殖產業升級,同時推動國家的能源轉型。

 

漁電共生的現況

自 2019 年推動以來,漁電共生政策歷經許多紛擾,政策也為了更加完善而進行滾動式修正。政府起初為了快速發展漁電共生,2020 年在西部沿海地區公告劃設漁電共生先行區,但推動速度過快而引發當地居民反彈。政府因此調整區域劃設策略,增加了漁電共生優先區和關注減緩區,截至 2024 年 3 月,公告彰化、雲林、嘉義、臺南、高雄、屏東六縣市,劃設先行區 4,702 公頃、優先區 6,656 公頃、關注減緩區 9,708 公頃。

為回應社會意見,漁電共生案場的開發審查機制也是很重要的一環。政府委由工業技術研究院推動「太陽光電環境與社會檢核機制」,簡化漁電共生專區的審查程序,盤點生態、環境與社會議題後,針對有疑慮的議題交由申請單位提出因應對策,並授權地方政府召集專家小組進行審查。漁電共生養殖技術方面,則由水產試驗所進行漁電共生的養殖試驗,並出版了《漁電共生技術應用手冊》,向養殖漁民與社會大眾證實漁電共生在養殖技術上的可行性。營運階段則由地方政府定期稽核,確認漁電共生案場是否有養殖行為,且養殖產量可以維持原有產量的 70%。

漁電共生依照法規分為兩種類型:地面型漁電共生(或稱室外型)和設施型漁電共生。地面型漁電共生泛指室外養殖池塘設置太陽能發電設備,且太陽能遮蔽面積不得超過案場面積的 40%。而設施型漁電共生,則是在室內養殖場的屋頂架設太陽能板,光電設置面積不得超過案場的 80%。在經濟部能源署公告的漁電共生申請程序手冊中,將地面型漁電共生分為三種類型:

 

立柱型漁電共生:在池塘內打入基樁後架設太陽能板。由於在池塘插上柱子會影響部分物種的養殖收成操作,因此大部分業者會將立柱型漁電共生設置在案場的蓄水池(圖一)。

 

▲圖一:立柱型漁電共生。圖片來源/作者提供

 

浮筏型漁電共生:在魚塭水面上利用浮式載具搭載太陽能板,但浮動型的平臺對收成或整池工作有所影響,因此政府在進行審查時會特別關注收成與整池方案(圖二)。

 

▲圖二:浮動型漁電共生。圖片來源/作者提供

 

堤岸型漁電共生:在魚塭的土堤道路上設置基樁與太陽能板,建議高度須達三公尺以上。對於傳統養殖管理模式衝擊最小,但由於過去池塘堤岸設計都較窄,因此大多數漁電共生業者會將堤岸拓寬(圖三)。

 

▲圖三:堤岸型漁電共生。圖片來源/作者提供

 

目前政府對於設施型漁電共生並無明確的分類。筆者在過去相關研究則將設施型漁電共生分為三種:全室內漁電共生(圖四)、半室內漁電共生(圖五)、溫室漁電共生(圖六)。前兩項大多以鋼筋混凝土結構或鋼構建物為主,主要差異在於牆壁是封閉或開放;溫室漁電共生則是以聚乙烯等軟質塑膠布配合鋼梁搭建的建物。

 

▲圖四:全室內漁電共生。圖片來源/作者提供

 

▲圖五:半室內漁電共生。圖片來源/作者提供

 

▲圖六:溫室漁電共生。圖片來源/作者提供

 

漁電共生的運作與未來

漁電共生的投資金額龐大,根據筆者過去的研究成果,地面型漁電共生一公頃的初投資金額為 3,500 萬元左右,而設施型漁電共生則會落在 7,000~8,500 萬元,部分案場期初投資額甚至超過一億元。龐大的投資金額讓一般傳統養殖業者或地主望之卻步。因此,漁電共生有許多利益關係人共同參與,包含養殖漁民(可分為自耕農或佃農)、地主、養殖管理公司、光電公司等。

漁電共生為養殖漁業帶來了新的火花,也讓養殖產業迎來重大轉變。漁電共生是一項推動養殖產業升級的重要政策,政策的推動與管考、案場的規劃,以及利益關係人的合作與維繫都深深地影響漁電共生的成敗。透過養殖設施化、養殖智慧化、養殖企業化,也為養殖產業帶來了更寬闊的視野,從過去「靠天吃飯」的傳統養殖,正改革成為「人定勝天」的現代化養殖,未來在產官學研的共同努力下,期望漁電共生成為臺灣養殖的新篇章。

 

目前漁電共生產業主要可分為四種合作模式

1. 獨資由單一方(自耕農、地主或光電公司)自行尋地開發漁電共生案場,並進行養殖生產。

2. 養殖與光電分開由地主出租土地給光電公司,而養殖生產則委由養殖管理公司或個體養殖業者。

3. 自耕農回租自耕農出租給與光電公司進行開發,案場營運後,由自耕農回租並從事養殖生產。

4. 自耕農與光電公司合作這種合作方案較為少見,由漁民自行建設養殖池塘設施,將光電部分出租或提供給光電公司,並在售電收入上,有部分的案例會採取分潤模式。

 

 

 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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本文轉載、修改自《科學月刊》2024 年 7 月